代理記賬法律依據?
1、基于代理記賬事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事務,1993年修改《管帳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管帳機構或者配備管帳人員條件的單位,托付有關的管帳服務機構進行署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事務的法律地位。濟南代辦公司注冊
2、根據1993年通過的《注冊管帳師法》規定:第十五條:“注冊管帳師可以承辦管帳咨詢、管帳服務事務。”從而為代理記賬事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標準代理記賬事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托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管帳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濟南代理記賬費用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管帳事務的需要,設置管帳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管帳人員并指定管帳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托付經批準建立從事管帳代理記賬事務的中介機構署理記賬。”
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于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古時署理記賬寫作代理記帳,或代理記賬與代理記帳通用。現多寫作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