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代辦公司注冊:公司欠稅但已刊出,可向原股東追繳稅款?
稅務機關展開稅款征收過程中經常面對這么的難題:發現公司躲避交稅職責,稅額能夠斷定,但該交稅主體現已正常刊出、解散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因而損失獨立法人主體的資歷。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能否繼續追繳交稅主體稅款和滯納金?應當向誰追繳?和濟南代辦公司注冊小編一起看看吧!
現在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相關規矩尚付之闕如。但如因而而對已損失獨立法人資歷的交稅主體的稅法職責不予追查則有違公正,并且容易變成法人的操控人亂用權力躲避交稅職責的縫隙。從稅務機關具有請求交稅主體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請求權這一現實來看,稅務機關構成交稅主體的稅收債權人。假如交稅主體的股東亂用法人獨立位置和出資人有限職責致使稅務機關對法人的稅收債款無法追繳,或許法人的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稅收債款,稅務機關應當有權刺破“法人面紗”請求法人的股東承當連帶職責。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能夠作為支撐以上結論的法律依據:“公司股東亂用公司法人獨立位置和股東有限職責,躲避債款,嚴峻危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款承當連帶職責。”但該條規矩尚有兩大限制,一是僅規矩了公司股東的連帶職責,未規矩非公司法人出資人職責;二是法人股東可能以承當有限職責為由回絕承當出資額以外的債款,而《公司法》沒有對于這類景象的相關規矩。
可是2017年新公布的《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彌補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條將清晰了刺破“法人面紗”的規矩適用于包含公司在內的全部盈利法人,且出資人不得亂用有限職責危害債權人利益。其第2款規矩:“盈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亂用法人獨立位置和出資人有限職責危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亂用法人獨立位置和出資人有限職責,躲避債款,嚴峻危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款承當連帶職責。”
因而,只需發現法人躲避交稅職責,嚴峻危害國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獨立主體資歷現已消除,稅務機關也有權請求法人的出資人承當連帶職責,且出資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職責主體或僅應承當有限職責為由抗辯。
例如:稅務機關發現某公司以前年度少繳稅款,應補繳稅款及滯納金1000萬元,但該公司已刊出。稅務機關請求公司的原大股東A承當連帶職責。A在建立公司時實踐出資200萬元,但A不能以有限職責為由,只承當200萬元的補稅職責。
提示:《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假如發現的應補繳稅款、滯納金是2017年10月1日前發作的,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的規矩,但稅務機關依然能夠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請求相應的連帶職責人實行交稅職責。
第三只眼學習了解:小編以為需求判別前提,即是股東自身是不是有成心的搬運財物等做法發作,假如即是運營的“虧大發”了,資不抵債,稅也繳不起,與股東直接承當職責仍存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