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作業正在有序地進行著,交稅人應在精確核算2016年度生產經營狀況的基礎上,留意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一、財產丟失要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財物丟失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方法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1〕第25號)第四條規則,企業實踐財物丟失,應當在其實踐發作且管帳上已作丟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財物丟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供給依據材料證明該項財物已契合法定財物丟失承認條件,且管帳上已作丟失處理的年度申報 扣除。這一規則強調了“管帳上已作丟失處理”,堅持了稅收與管帳處理的一致性。如果實踐財物丟失已發作,但未作管帳處理的,不答應稅前扣除。該《布告》第五條還規則,企業發作的財物丟失,應按規則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丟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產丟失申報的方法,依據該《布告》第七、第八條規則,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財物丟失申報材料和交稅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交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財物丟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方式。其間,歸于清單申報的財物丟失,企業可按管帳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管帳核算材料和交稅材料留存備檢。歸于專項申報的財物丟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請求報告,一起附送管帳核算材料及其他相關的交稅材料。
二、減免優惠要存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處理方法》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5年第43號)第四條規則,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存案類減免稅。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令、法規規則應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存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求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該《布告》第五規則,交稅人享用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請求,經依法具有同意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方法規則核精承認后實行。未按規則請求或雖請求但未經有同意權限的稅務機關核精承認的,交稅人不得享用減免稅。交稅人享用存案類減免稅,應當具有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實行規則的存案手續。
核準類減免稅的請求方法,依據該《布告》第八條規則,交稅人請求核準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則的減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并按要求報送相應的材料。交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當職責。這就是說,交稅人逾期提出請求或報送材料不實的,均不得享用稅收優惠。
存案類減免稅的施行方法,依據該《布告》第十四、十五條規則,交稅人在初次享用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契合條件的交稅人可在交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存案,也能夠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則期限內提交報備材料進行存案。存案類減免稅需報送以下材料:⑴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規模、期限等;⑵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令、法規規則要求報送的材料。交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當職責。
三、年度虧本要補償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則,企業交稅年度發作的虧本,準予向今后年度結轉,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補償,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越五年。
需求提示留意的是,稅法所指虧本的概念,不是企業財政報表中反映的虧本額,而是企業財政報表中的虧本額經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則核實調整后的金額。一是補償虧本無需經稅務機關同意。《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撤銷和調整行政批閱項目的決議》(國發[2004]16號)撤銷了企業稅前補償虧本核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撤銷和下放處理的企業所得稅批閱項目后續處理作業的告訴》(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則,撤銷該審閱項目后,交稅人在交稅申報時可自行核算并補償以前年度虧本,無需主管稅務機關批閱。如果交稅人不按稅法規則進行交稅調整,虛報虧本,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交稅調整、補征稅款,構成偷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處理法》的有關規則進行處分。二是跨年度調增的應交稅所得額可補償虧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交稅所得額補償以前年度虧本處理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0號)規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則,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交稅狀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交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作虧本、且該虧本歸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則答應補償的,應答應調增的應交稅所得額補償該虧本。補償該虧本后仍有余額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則核算交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交稅所得額應依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收處理法》有關規則進行處理或處分。
四、交稅事項要調整
因為稅收和管帳制度存在差異,所以匯算清繳時交稅事項要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告訴》(國稅函[2008]875號)規則,應稅收入一起滿意四個條件即可承認所得稅應稅收入,而管帳上除了要求一起滿意稅法規則的四個條件外還需求滿意“經濟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顯然稅法承認應稅收入的條件相對寬松,因此構成了管帳上還沒有承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求調增核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無論是交稅人仍是稅務機關,均應注重這一差異形成的稅收差異。
交稅人在核算應交稅所得額時,其管帳處理方法同國家稅收規則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則核算交稅。包括依照稅法超規則的薪酬、費用和提取的事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企業在核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依照管帳制度及相關原則核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管帳制度及相關原則與稅法規則就某項收益、費用或丟失承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交稅所得額,并據以核算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
五、網上申報要嫻熟
現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網上申報體系現已注冊,交稅人可在網上處理申報手續。詳細操作方法是,翻開電腦,在各省、市稅務局門戶網站上,點出進入電子稅務局,在“交稅申報”菜單下,有CA證書的(沒有CA證書的,輸入用戶名、暗碼等),點擊“登錄”,按提示過程操作,在“日常申報”菜單下,翻開《企業所得稅年度交稅申報表》,按過程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交稅申報的操作。
提示留意的是,交稅人在處理完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交稅申報手續后,發現有誤的,在5月31日前,仍可在網上對已申報的數據進行修正。
六、申報匯繳要如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則,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交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和應當依照規則附送財政管帳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因此,交稅人應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交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處理結清稅款手續。如果交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申報交稅的,可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則,向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延期交稅申報手續。
需求提示留意的是,交稅人在匯算清繳中發現應繳、多繳的稅款,也必須在匯算清繳規則的期限內繳清、結清。不然,會添加企業涉稅本錢或引起不必要的經濟丟失。如用外幣結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法令》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則,企業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錢銀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依照月度或許季度最終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心價,折合成人民幣核算應交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現已依照月度或許季度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的錢銀,不再從頭折合核算,只就全年未交納企業所得稅的人民幣以外的錢銀所得部分,依照交稅年度最終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心價,折合成人民幣核算應交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