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同意建立從事管帳署理記賬事務的中介安排,包含管帳師事務所、署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署理記賬資歷的其他中介安排;署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管帳安排、或許在有關安排中設置專職管帳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署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處理記賬、算賬、報賬等事務;署理記賬在法律上的體現則是通過簽定托付合同的方法來清晰和標準托付及受托兩邊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個單位是否挑選“署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裝備專職管帳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依據本身管帳事務的需要自主來決議的。一般而言,單位規劃的巨細、經濟事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議單位是否裝備專職管帳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劃大、經濟事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獨自設置管帳安排并裝備專職的管帳人員,以便及時安排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施有效的管帳監督,以確保管帳工作的功率和管帳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署理記賬的托付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安排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一般能夠依據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財物總額等情況進行歸納判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