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代理具有代理的一般特點,是民事代理中的一種托付代理,是在法定的代理規模內依法代其處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施行注冊登記制度,只要依照規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那么財稅代理有哪些特點呢?別離都體現在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1)公正性。稅務代理組織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兩邊的中介結構,因此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估代理人的經濟行為;一起代理人必須在法令規模內為被代理人處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履行事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維護托付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性。稅務代理的挑選一般由單向挑選和雙向挑選,無論哪種挑選都是建立在兩邊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施行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托付和自愿挑選為條件。
(3)有償性。稅務代理組織是社會中介組織,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從屬組織,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效勞,經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取得贏利。
(4)獨立性。稅務代理組織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從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涉,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理稅務事宜。
(5)斷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規模,是以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斷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逾越規則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依照法令、行政法規規則托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