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由什么構成
1、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含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則更契合實際,也便于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注冊請求依法審查核準。
2、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則。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所以阿拉伯數字也可所以中文大寫數字。
3、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志,又可稱為立體標志,是具有長、寬、高三種衡量的立體物標志。以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的稱為立體商標,它與我們一般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畫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狀呈現,這種形狀可能呈現在產品的外形上,也能夠表現在產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添加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和維護規則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添加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維護準則愈加完善。
4、色彩組合獨自作為商標要素也是新《商標法》中新添加的內容。共同新穎的色彩組合,不僅能夠給人一美感,并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標明產品或許來歷的效果,也能起到差異生產者、經營者或許效勞者的效果。
上述商標要素能夠獨自作為商標注冊,也能夠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恣意組合,但有必要契合《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則。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或其組合的色彩,在請求注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色彩要求,均按黑白色彩注冊,也按黑白色彩維護。明確提出指定色彩或色彩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色彩或色彩組合注冊,也按指定色彩或色彩組合維護。
二、濟南代辦公司注冊提醒這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規則,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運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稱號、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許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稱號或許標志性建筑物的稱號、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稱號、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許近似的,但該國政府贊同的在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稱號、旗號、徽記相同或許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贊同或許不易誤導大眾的在外;
4、與標明實施操控、予以確保的官方標志、查驗印記相同或許近似的,但經授權的在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稱號、標志相同或許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揚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許大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義或許作為團體商標、證 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在外;已經注冊的運用地名的商標持續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