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經主管稅務機關斷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同意的生產、運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辦理暫行辦法》規則設置賬簿規范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時定額戶)。
二、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時定額戶要依照稅務機關規則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運營行業、經營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運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求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運營額、所得額均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定時定額戶自行申報狀況,參考典型調查成果,按《個體工商戶建賬辦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則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核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開始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規模、方式應當依照便于定時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準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斷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公示定見成果修正定額,并將核定狀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時定額戶執行。
(六)發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終究斷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狀況在原公示規模內進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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