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7年第16號)規則, 第一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出售方供給納稅人識別號或一致社會信譽代碼;出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一致社會信譽代碼。不符合規則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據。本布告所稱企業,包含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則,第十九條 出售商品、供給服務以及從事其他運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作運營事務收取金錢,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別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則的發票,不得作為財政報銷憑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依照規則的時限、次序、欄目,悉數聯次一次性照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正<稅務掛號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則, 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建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出產、運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出產、運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則處理稅務掛號。前款規則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出產、運營場所的流動性鄉村小商販外,也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則處理稅務掛號。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則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在外),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則處理扣繳稅款掛號。
因而,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7年第16號文件中所述企業包含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若您的發票開具目標為從事出產、運營的事業單位,對方應按規則處理稅務掛號,您需求對方供給納稅人識別號或一致社會信譽代碼并按規則開具;若您的發票開具目標為非從事出產、運營的事業單位,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或一致社會信譽代碼,相應欄次不觸及的可不填寫。
無論哪種情況,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有必要做到依照號碼次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筆跡清楚,悉數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